关于印发《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接受物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1-01  作者:刘书阅 来源:  浏览量:33

关于印发《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接受物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处(室):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接受物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学院第八次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发,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接受捐赠工作,加强受赠物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院自愿无偿赠予物资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受赠物资,指固定资产(含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家具用具装具、无形资产)、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等各类实物

第三条  受赠物资的所有权属于学院,纳入国家资产进行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得私自挪用、侵占。统一由学院调配。

第四条  接受捐赠工作由资产设备科归口统一管理。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五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社会捐赠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社会捐赠应在互相尊重、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

  接受捐赠的程序:

1.学院与捐赠者达成协议。

2.捐赠的实物或无形资产到达学院后,由学院红十字会理事会负责对接签订捐赠协议,资产设备科按照捐赠协议和捐赠清单,组织对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验收、价值确认和登记。

流程:捐赠物资组织或个人提出捐赠意向合作洽谈捐赠协议起草、审核法律顾问审核物资到学院(附相应证明价值的资料)实物验收资产入账资产调配使用部门履行管理和维护职责。

捐赠物资交学院红十字会理事会,由学院红十字会理事会负责指导对接捐赠事项,商议签订捐赠协议,联系捐赠单位或个人提供证明捐赠物资价值的证明票据(购置发票或其他价值证明等),如无相应票据,提供由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捐赠方、校方均可委托评估公司),按估价确认。

资产设备科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办理受赠物资验收入库、领用出库、组织固定资产贴标等手续,登记实物账;计划财务科负责受赠物资的会计核算,及时反映受赠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加强对账,确保实物账与财务账核对相符;使用部门负责受赠物资的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受赠物资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仪器设备由资产设备科与教务处、科研处共同拟定使用方案,文物、陈列品、字画或者其他有收藏价值的物资以及图书、期刊、电子文献资料等资产设备科、图书馆、宣传部(统战部)共同拟定使用方案,对于不易储存的物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安排进行使用。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由资产设备科根据相应管理办法制定配置方案,按流程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受赠物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实物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手续完备,职责明确,管理规范。

第十条  资产设备科、使用部门应当按照捐赠人的要求向捐赠人反馈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资产设备科应当对受赠物资和服务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与计财科对账,做到账账相符;对未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的,应当要求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挪用、侵占受赠物资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受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学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科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