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损)、报失及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范报废(损)、报失固定资产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利用设备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设备科为固定资产报废(损)、报失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院固定资产报废(损)、报失的统一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各(处)室需重视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和报失管理工作,各司其责,严把审核关。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申请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任一条款,可申请报废。
(一) 从使用年限上划分:
1.计算机及各类电子仪器设备,使用年限6年以上;
2.普通仪器仪表及各类电器设备,使用年限6年以上;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
4.机械类设备,使用年限20年以上;
以上各类仪器设备超过规定年限且故障多发,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的,可申请报废。
(二) 从使用效能上划分:
1.经技术鉴定,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固定资产。
2.经技术鉴定,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以上的固定资产。
3.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固定资产。
4.按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固定资产。
5.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
(三)对没有达到报废年限,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使用效能情况附上相关证明。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审批
第五条 对单价800元以下的拟报废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填写《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规定资产处置(报废、报损)审批表》(一式四份),汇总报资产设备科审批。
第七条 对单价800元以上的拟报废固定资产,各使用部门需先向资产设备科提出申请,填写《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论证报告》,经资产设备科组织专家论证后,再按上述规定单台件(单独)填写《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一式两份),《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规定资产处置(报废、报损)审批表》(一式四份),汇总上报资产设备科,报送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对拟报废的车辆,使用部门需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设备科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再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条 对拟报废的特殊固定资产(如污染严重或带有放射性),必须向国家指定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报废仪器设备回收
第十一条 已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设备科统一回收,各部门必须保持报废固定资产的完整,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自行进行拆卸或处置,否则,资产设备科有权拒绝回收、销账并暂缓采购相应设备。
第五章 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四条 对拟回收的固定资产,资产设备科上报地区财政局资产科,经批准后,委托报废公司进行回收。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地区财政局国库。
第十五条 报废车辆等特殊物资必须遵照国家或阿克苏地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失
第十九条 发生固定资产被盗时使用部门应及时报案,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他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使用部门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7个工作日内,使用部门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安机关报警备案记录、相关单位鉴定证明等),报资产设备科。
第二十条 因保管、使用不当,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根据具体情况,保管、使用人应按原价10%以上赔偿。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由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由使用部门提出免予赔偿申请,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赔偿处理执行后,使用单位应填写《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失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事故报告书、赔付证明等,与《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失汇总表》汇总报资产后勤处。单价10万元以下,由资产设备科审批;单价10万元以上,按《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恪尽职守,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按本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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