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房屋及构筑物管理办法 (试行)
日期:2021-11-11  作者:刘书阅 来源:  浏览量:22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房屋及构筑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房屋,保障和促进学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是指产权属学院的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泛指混合物、砖木结构、砖石结构、木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的房屋

本办法所指构筑物是指由学院投资或筹资建造的并在学院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构筑物。泛指土木工程(体育场、广场、道路、桥梁、涵洞、蓄水池、水井、围墙、亭、廊、阁、塔、独立的烟窗、独立的防空隐蔽室、护坡电力线路、电话线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管路(通水管道、煤气管道、天然气管道、暖气管道、专用气体管道、弱电管道管沟)。

 学院房屋及构筑物管理的内容包括:配置管理、使用管理、新增及报废拆除管理等。

 学院房屋及构筑物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设备科全院房屋及构筑物实施统一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房屋及构筑物负管理和监督责任;房屋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或使用的学院房屋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资产设备科学院房屋及构筑物管理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学院房屋及构筑物管理办法,督促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加强管理;

)负责组织学院房屋及构筑物资产录入、转移、报废拆除工作的报批报备手续

)负责组织学院房屋及构筑物信息、数据的统计;

负责根据工作实际拟定房屋的调整方案并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

(五)房屋及构筑物管理的其他工作。

 总务处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信息中心等部门为学院房屋及构筑物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中总务处对全院房屋的产权及室外构筑物、后勤小二楼、附属工程等进行归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会议室的管理;组织部(人事处)负责教职工周转房的管理、教务处对教学楼、实训楼房屋进行归口管理,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对学生宿舍楼房屋进行归口管理。团委负责艺馨楼报告厅的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全院弱电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院管理法规和制度做好日常管理

(二)负责归口管理的房屋及构筑物的日常信息统计及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归口管理的房屋的合理配置,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

     房屋使用情况发生变化或重新调配,需向资产设

备科提前报备。

  学院二级学院、处(室)学院房屋的具体使用和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院房屋及构筑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按要求报送本部门房屋信息

 (三)负责本部门房屋的日常清理清查;

 (四)保证本部门房屋构筑物的安全、完整和整洁,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发现隐患的,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反映并治理

第三章 配置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准配置房屋

 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房屋或能清退出的房屋,由资产设备科通知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进行院内调剂处理,必要时直接调剂。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学院房屋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不得利用学院房产对外投资。

第十 房屋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房屋使用管理的责任人

第五章 增管理和报废拆除管理

第十 凡自建、新购、调拨、接受捐赠、置换或其他等方式取得的产权属学院的房产,由资产设备科按工程决算价登记录入资产大平台

第十 学院房屋及构筑物报废拆除指经鉴定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大以及建设规划需要报废拆除的行为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加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 归口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放松对房产的管理和监督,造成房产使用不当或损坏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将房屋用于经营的

)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的房产,不按大局要求上报调剂的。

第十 房屋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和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疏于对房屋具体管理,造成房损坏的;

(二)不如实报送房屋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拆除房屋、改变房屋结构或将学院房屋用于经营的;

(四)弄虚作假,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七章   

第十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科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视学院的发展进一步完善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