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2-04-16  作者:刘书阅 来源:  浏览量:32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分工与职责,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36号)、《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及分类

第一条 凡属学院资产(包括购置和建设),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通用设备; 单价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专用设备;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二)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具有文本特征及具有视听、音像特征的图书、期刊、软件等电子资源、古籍、书画作品等,不论价值高低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为维持仪器设备功能(即属修理性质)而更换的零部件,如修理更换的微机主板、CPU、显示器、硒鼓、扬声器、电机等,不论购入的批量如何,不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出租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不含已出售房屋)、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包括行政办公设备。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除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软件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和档案: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档案包括档案馆的纸质、音像、实物、照片、电子等资料。

(六)家具、用具及动植物:指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的动植物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设备科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自身业务领域的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资产设备科职责: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办理学院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登记(账卡管理)工作以及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捐赠等相关事项的审核、报批报备手续;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和调配;监督、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组织培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报告固定资产情况等。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对固定资产预算的审核或论证、购置、验收、使用、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定期清查、资产统计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如下:

(一)教务处牵头负责学院全日制教材、公共教学楼的课桌椅及相关设施设备管理、教学及实训等专项设备的管理;继续教育中心负责成人学历教育及培训的教材。

(二)总务处负责全院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教工宿舍设施设备、食堂设施设备、绿化的管理;

(三)信息中心负责全院多媒体设备、网络设备、监控设备、视频音频设备等电子教学设备的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全院图书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

(五)保卫负责全院安防设施、消防设施的管理;

(六)学工部负责全院学生宿舍设施设备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按照财政部门和学院的相关要求,拟订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按学院规定要求办理本部门资产调剂、变更与处置上报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及维护保管,确保固定资产完整和完好;组织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报告资产管理员变更情况。

(一)二级学院院长、处(室)的负责人或主持工作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要确定分管资产管理的领导

(二)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具体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转移、维护保管、处置等具体事宜。

(三)资产使用人配合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预算及购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禁止购置超标准的办公设备。具体申报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预算管理:每年申报一次。根据学院年度预算总体安排,各使用部门根据本部门次年事业发展规划的实际需要、资产配置及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申报下一年度的资产购置计划,包括品名、规格、单价、数量等,并提供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报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1.教学、科研等任务对该固定资产需要的必要性、紧迫性等。

2.所购固定资产的先进性、适用性、环保性。

3.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

4.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5.效益预测。

6.经费来源情况。

7.附件、零配件、消耗性材料补充的渠道及维修条件等。

(二)审核或论证。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各部门申报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论证,汇总后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购置预算报资产设备科资产设备科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经学院核准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图书预算由图书馆申报、教材预算由教务处申报、基本建设预算由信息中心和总务处申报,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预算由相关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审核把关后进行申报。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要求:学院购置固定资产,应按照上级和学院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由资产设备科采购人员按采购制度进行采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购置。

第五章  新购置固定资产的验收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约定和学院的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验收。

学院新购置固定资产按照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约定进行安装和调试后,经使用单位提交初验合格结果后经分管资产的院领导批示,由学院验收小组进行验收。设备类由学院资产设备科牵头组织;工程建设类由学院总务处牵头组织。

验收人员除牵头部门资产设备科和总务处外,由计财科人员、申请购置部门专业人员纪检监察室人员组成。对重要设备或价值较大设备的验收应邀请1至2名院外专家参加验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按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进口仪器设备,必须由外商技术人员共同开箱验收,并应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参加验收人员一般为3至5人。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报告”,提出验收意见,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认定后提交院领导。

固定资产验收后,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时将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合格证等相关配套资料,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自行负责存档保管,以备日后保养、维修使用。

第十条  固定资产验收的基本要求:

(一)外观检查

1.检查仪器设备的内外包装是否有破损、碰撞创伤、雨水浸湿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配件的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

3.对发现的问题,应作详细记录,必要时要拍照留据。

(二)数量验收

1.根据仪器设备的订购合同和装箱单,逐件清查核对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配件)的数量,并检查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是否与合同和装箱单一致。

2.检查随机的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保修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是否齐全。

(三)质量验收

1.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的方法进行安装、试机。

2.认真进行各种参数的测试,检查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要求,并做好测试记录。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验收入库资产设备科将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办理入账手续,并向计财科提供“固定资产认定单”;接受捐赠、调入的固定资产,资产设备科应根据接受捐赠或调入部门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或捐赠时市场同类型物品的价格进行估价,按入库程序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销:资产设备科根据固定资产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单等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转移、维护及清查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手续:固定资产调出部门出具资产调出报告,写明变动原因,并明确变动后资产使用部门、使(领)用人、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提交资产设备科提出办理意见,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资产设备科具体办理资产平台账面信息变更等业务。

资产设备科备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装、出租出借任何固定资产,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因学生教学实训需要临时调剂到院外的固定资产,应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个人)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切实管好、用好固定资产以保持固定资产良好的使用性能和安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一)做好防火、防盗、防晒、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做好固定资产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工作。

1.保修期内固定资产需要维修,由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人)联系资产设备科,由资产设备科与供货商或生产厂家联系安排维修。

2.超过保修期的固定资产需要维修,由资产设备科协助提供修理厂家的名称、联系方式,使用部门直接联系有关维修事宜,如产生费用,由使用部门按流程报批维修请示后,办理相关手续

原则上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费用从部门预算中列支,教学实验实训设备的维修经向学院报批后由学院解决维修经费。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查资产设备科制定年度固定资产清查计划,每年详细清查3个单位,其他以自查和抽查为主。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明确责任。资产设备科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相关账目,以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具体工作由学院资产设备科统一组织办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院固定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形式。

处置固定资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产品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2.使用年限较长,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已属不正常运转且无法修复的;

3.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安全无保证,可能造成危险的;

4.因事故和其他原因造成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

5.虽能修复,但修理费用接近新购同类设备的价格的。

第十七条  处置学院固定资产的流程:

1.资产使用部门填写“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经资产设备科审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后提出处置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提交学院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由资产设备科按照会议决定办理相应报批手续。

2.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资产设备科通知相关部门将处置资产统一集中存放,按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安排废品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处置收入及时上交国库。

第八章  信息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设备科会同学院信息中心加强学院固定资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动态监管,做好与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平台的对接工作。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部门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一)没有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手续,造成固定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部门的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三)擅自购置和处置固定资产的;

(四)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完清交接手续,致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学院固定资产,导致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

(六)发生重大固定资产损失事故的,隐瞒事实真相未及时报告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

第二十条  为确保固定资产不流失,教职工人事关系变动如外出上学、退休、调离、辞职等,按照“人走物留”的原则,所在部门负责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后报资产设备科人事部门提供的离校清单上须由资产设备科盖章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损失损坏,经上级有关部门或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于人为过错造成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多人过错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对共同故意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全部责任人,要求全部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赔偿金额以账面价值为准,资产办根据学院相关会议纪要向责任人下达书面的处理及赔偿意见或者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责令相关责任人支付赔偿金。责任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偿还但原则上要求一年内付清,离职人员必须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三条 学院收缴的相关责任人的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属于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应上缴国库。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